崔某明、卓某飞、陈某裕,获刑
时间 • 2025-08-16 15:08:15
网络
被告人
近日,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,被告人崔某明、卓某飞、陈某裕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、有期徒刑七个月等不同程度刑罚,目前该判决已生效。
据介绍,2022年3月,被告人崔某明将其名下的银行卡出借给他人进行刷卡,该银行卡异常流水总金额182597.98元,其中被害人金某被电信网络诈骗的金额13000元流入该卡。崔某明于2022年5月中旬的一天,在被告人卓某飞家中借用卓某飞名下的一张银行卡用于刷卡,其中被害人汪某被电信网络诈骗金额9900元、被害人王某被电信网络诈骗金额9900元流入该卡,崔某明给卓某飞现金5000多元的好处费。
2022年4月,被告人陈某裕将其名下的一张银行卡给“陈某”(在逃)使用,其间,陈某裕应“陈某”要求帮助刷脸转账。该银行卡异常流水总额1169046.31元,其中被害人张某被电信网络诈骗金额3300元、被害人胡某被电信网络诈骗金额3300元流入该卡,事后“陈某”给陈某裕7000余元的好处费。
万宁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崔某明、卓某飞、陈某裕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仍提供银行卡并配合刷脸验证为其提供帮助,情节严重,其三人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。根据被告人崔某明犯罪的事实、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,并处罚金5000元。被告人卓某飞、陈某裕犯罪后主动投案,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综合考虑自首、认罪认罚等情节,卓某飞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,并处罚金2000元,陈某裕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2000元。
来源:万宁市人民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