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2年底,南京某公司召开会议,以"少数服从多数"的方式表决通过了降薪方案,使得高管王某的降薪幅度超过60%,月固定工资由13000元直降为5000元。王某在领了2次5000元月固定工资后,辞职并起诉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公司在《劳动合同》中明确约定了王某的月固定工资为13000元,绩效工资另定。因此,公司若要降低王某的月固定工资,应与他个人协商,而不应采取所谓"民主表决"的方式。该案历经一审二审,两级法院均判决:公司应向王某补发工资差额19110元,并支付经济补偿金65000元。
来源:江苏新闻